广东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是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现委托广东省人才市场服务中心采用“笔试+面试”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3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环境宣传教育综合岗3名
二、报名条件及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含2022年应届毕业生),汉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法学、哲学、历史学、环境科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
3.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有报刊、图书、新媒体、公关策划相关工作经验优先;
4.身体健康,能适应经常出差的工作要求;
5.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92年4月30日后出生)。
三、薪酬待遇
每周五天工作制,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年薪13—23万元,含岗位工资、绩效、五险一金、其他福利等。具体薪酬视个人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经验、业务能力等,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管理办法与聘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确定。
四、报名及考试资格筛选
(一)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24时止。
(二)报名方式: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报名。
报名材料包括:
(1)《报名表》;
(2)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相关学历学位证明材料(2022年应届毕业生可提供学生证),要求PDF格式扫描件,内容清晰;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等PDF格式扫描件;
(4)个人文字作品(2篇)以及其他能体现学习和工作期间成绩的有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应聘人员将报名材料电子文档制成文件夹压缩包,以“应聘+姓名”命名,发送至省人才市场服务中心指定邮箱:3101938813@qq.com,联系人及电话:谢小姐020-38895153。
应聘人员须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个人信息以及证明、证件、证书等相关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资格筛选:应聘人员总报名人数少于15人时,不组织开考;总报名人数超过45人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招聘职位1:15的比例,对报名者的学历、职称、经验、能力等进行资料筛选后确定参加笔试人员名单,并以电话、信息或邮件的形式通知相关人员参加笔试。资格筛选没有通过的,不另行通知。
应聘人员应在收到通知24小时内明确回复是否参加考试,没有回复的视为不参加考试。另行安排通知递补人员参加考试。
五、资格审核及考试
考生凭身份证原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前先提交资格审查材料,包括: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2022年应届毕业生可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3.已参加工作的应聘人员需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保清单也可,2022年应届生可提供实习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5张(底色不限)。
资格复审材料提交后,凭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未按时到达考场的考生,视为放弃考试。
(一)笔试
1、笔试内容。笔试采取闭卷作答形式,笔试内容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业务工作能力等综合素质,不指定参考书。笔试严格执行公开招聘考试纪律,作弊考生一律取消成绩和应聘资格。笔试初定5月8日,具体时间、地点、要求另行通知。
2、笔试成绩。笔试满分100分,按四舍五入计算到小数点后一位。
(二)面试
1、面试依笔试成绩由高至低排序,按招聘职位1:3(即9人)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主要对应试人员进行综合测试,重点测试应试人员知识结构、职业素养、个人能力以及工作岗位要求的匹配程度,并由评委对应试人员进行现场打分。面试初定5月15日,具体时间、地点、要求另行通知。
2、面试成绩。面试总分100分,按四舍五入计算到小数点后一位。
笔试和面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应聘者总成绩,用人单位根据总成绩排名先后,按招聘职位1:1比例(即3人)确定拟聘初步人选,列为体检对象。体检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并将通过电话和信息形式通知。
六、体检及考察
被列为体检对象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凭身份证原件统一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列为拟聘人选;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拟聘人选按排名递补。
用人单位对拟聘人选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其学习或工作情况、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等问题。考察合格的,确定为聘用人选;考察不合格或个人主动放弃的,拟聘人选按排名递补。
七、聘用及管理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到岗聘用;未通过用工单位试用期考核或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应自觉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和岗位调整。
八、其它要求
参加招聘的人员要按照广州市及省人才市场疫情防控要求,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和考试实施工作,确保考试安全、健康、平稳、有序实施。对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