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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如何明确适用边界?学者建议单独立法

2022-01-14 09:41 来源:南方都市报

  从售楼处、商场到小区、写字楼,人脸识别应用在越来越多场景下普及。这些场所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我们的人脸信息究竟被谁收集、如何被利用,我们是否真的足够了解?收集人脸信息的边界又在哪?

  1月10日晚间,多位学者在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召开的“真名实姓——人脸识别的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一同讨论上述问题。

  采集人脸信息的边界在哪?

  据南都此前报道,国内已有多个城市在地铁站试点开通“人脸识别”安检通道。公众的关注点除了此举是否真正提供便利,还有人脸信息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看来,地铁安检的重点应该在于识别出有人带了危险用具会危及公共安全,而非识别出乘坐地铁的每一个人的具体身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也认为,每天有数以百万计的乘客在乘坐地铁,不宜大范围倡导人脸识别安检。即使真的要推行,也不能把原来的普通安检通道大幅压缩改成人脸识别通道。“这种变相强迫乘客走人脸识别通道是不合适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无需获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如何理解条款中的“公共场所”“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在学界仍存在争议。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政法学院教授蒋洁曾分析,公共安全是个伸缩性很强的概念,具体的判定主体、判定方法和判定流程有待相关细则完善。劳东燕的观点也类似,认为上述例外条款缺乏明确的适用边界,存在易被滥用的重大风险。但在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看来,对于什么是公共安全有通行的理解,在实践中应该不存在障碍。

  对外经贸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则提出,没有知情权就很难行使后续同意或拒绝的权利。“特别是公共场所的这种监控摄像头,我根本没办法知道哪个是合法的,哪个是非法的,基于什么理由去收集信息。”

  “对于这些摄像头我一直有个建议,摄像头上应该放一个二维码,(扫一扫)就知道摄像头是谁装的、谁在收集信息、收集了哪些信息、是如何处理的、保存期限多久以及我去哪里主张权利、我可以不可以删除。无论是基于国家公共安全的理由去收集,还是基于私人企业的商业目的收集,知情都是必不可少的。”他说。

  学者建议对人脸识别单独立法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生物识别信息之一的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

  基于人脸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的敏感性和特殊性,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针对人脸识别等新技术,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

  但劳东燕认为,仅颁布有关人脸识别的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还不够高”,权威性“也不够”。在她看来,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生物识别信息有专项立法的必要性。

  她解释,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的个人信息保护区别主要体现在知情同意的要求上,对前者需要单独征求用户的同意。但这样的制度设计,对于人脸信息的保护而言明显不够有力,而所谓让个人自主进行选择,往往也难以实现真正的自主。

  “自主选择理应建立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之上,很多时候公众对收集与处理人脸信息的相应风险并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知情同意是否真正体现个人的自主选择,就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劳东燕说。

  除了人脸识别技术之外,声纹识别与步态识别等技术都已越来越成熟。她认为,立法应该具有前瞻性,不仅要规制人脸识别,也应对收集与处理其他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有所规制。

  另外,劳东燕表示,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可能会优先考虑政府部门的利益,而政府部门作为数据处理者,同样也属于法律规制的对象。因此,她建议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出台生物识别信息方面的法律。

  劳东燕进一步指出,在政府、平台和个人之间,个人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平台和政府则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如果仅仅用适用平等主体的民法来保护的话,很难达到保护效果,因为强者会处于有利地位。

  因此,在保护人脸信息的问题上,行政法或许会起到更大的作用。她建议,可以采用一般禁止、特别许可的方式来保护人脸信息。“我比较赞同专项立法中采取特别许可制度,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部门收集人脸信息,都需要法律的特别授权。”

  许可也认为,人脸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需要专门立法。未来的人脸识别制度设计首先需要划出“红线”,比如禁止无差别地远程监控、禁止无差别地对人群进行分类和决策等。另外,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对于使用人脸识别的情景,都应做充分性论证,“是不是非使用人脸识别不可?”

编辑:潘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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