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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母签字无效?客户指前海人寿销售违规

2022-04-15 09:47 来源:南方都市报

  广州市民夏先生日前向南都表示,2016年在前海人寿为其母亲投保了一份防癌险,由于其母亲不同意购买该保险,彼时在销售人员建议下,其为母亲代签了保险合同中的被保人签字。夏先生表示,其后得知,保险代签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法生效,向前海人寿提出退还保费。

  对于此事,南都湾财社记者向前海人寿求证,截至目前,暂未收到回复。夏先生其后表示,通过消保协的调解下,保险公司提出要其承担30%的责任,退还了其剩余保费。保险业内人士向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若保险合同出现代签,消费者提出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保费。该人士同时强调,代签情况下,不存在保险合同无效风险。

  市民为母亲投保,称销售人员建议代母签字

  市民夏先生(化名)在2016年通过朋友的介绍,在前海人寿保险一销售人员处了解到“前海孝心保防癌疾病险”产品。在销售人员的介绍下,夏先生有意为其母亲投保。

  “一开始我跟我母亲说起来,她说的是不要买,”夏先生向南都表示,彼时销售人员是上门面签保险合同,由于其母亲不同意购买该保险,在销售人员的建议下,其代签了保险合同中被保人,也是其母亲的签字。“我那时候也算是擅作主张。”

  根据夏先生提供保险合同,前述保险产品包含两大主要保险责任,包括身故保险金与恶性肿瘤保险金。

  目前销售人员已离职,夏先生提出退还保费

  夏先生表示,该保险年交保费为5090.4元,总共要交10年,目前已经已交6年保费。“(今年)2月底,跟母亲提起,她说退了。”

  夏先生向南都称,其于近日了解到,被保人代签是无效的,“我问了平安的一个前员工,他们说签名代签吗?这种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

  夏先生表示,其向前海人寿反映此情况,同时也了解到,彼时销售人员已离职。“(保险公司)开始给的答复是就算那个字是我签的,也不影响合同的生效。”

  3月23日,夏先生表示,保险公司客服回电告知其,公司已将相关材料递交至正和消保调解中心,该中心为银保监会旗下调解中心,令其等待安排。

  官网公开信息显示,广东正和消保中心是在广东省银保监局推动指导下,由广东省银行同业工会、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联合举办设立的民办非企业组织。

  3月25日,夏先生表示,已与保险公司协调好。

  “调解员叫我承担总保费的30%的责任,”夏先生解释,意即扣除其所交保费的30%,保险公司退还剩余部分。“交了6年是30540,30%,现在等于承担了9000来块钱。”

  前海人寿暂未回应,业内人士分析“代签”情况需退还全部保费

  对于夏先生所反映其在销售人员授意下代被保人签字一事,南都湾财社记者向前海人寿核实。截至发稿,前海人寿方面暂未回复。

  保险业内人士向南都湾财社记者解释,若夏先生所言在销售人员授意下代签了被保人的签字,保险公司应退还其全部保费。不过,该人士同时强调,代签情况下,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不会出现合同无法生效的情况,客户若希望延续该保险,也可与保险公司再追签一份合同。

  律师:事后未能得其母追认的,则该份保险合同无效

  广东大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小前向南都记者表示,代签保险合同会否存在无效或不生效的风险,需要区分具体情况,首先是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不同。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又要区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和非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刘小前分析表示,对于保险合同代签的情况,法律中对保险合同无法生效有明确的情形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可视为对保险合同追认的情形。

  具体来看,若夏先生保险保费不是由其母亲缴纳,而是连续由夏先生缴纳,合同中又包含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其子属于无权代理,事后又未能得到其母追认的,则该份保险合同就是无效的。

  刘小前表示,就目前了解,人身保险领域的司法纠纷出现的比较多的争议事项有保险公司是否就重大条款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单独做出了提示、说明等,一旦涉诉,还是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况和当事双方的证据来进行具体分析,情况不同,诉讼的结果也就不同。

  有法院曾发文解释“被代签”合同生效问题

  保险业代签问题此前已屡次出现在公众眼前。2021年初,有媒体报道,文盲老人买保险花240万元,竟是业务员代替签字。一时间引起热议。代理人为了让老人买保险,利用其不识字的弱点,进行欺骗。

  而回顾2021年保险业罚单发现,也有多家保险分支机构因为代替投保人签合同被罚。2月9日,六安银保监分局罚单显示,某保险分支机构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三名相关人员分别被罚10万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官微曾于2021年7月发文解释了人身保险合同未经同意“被代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在前述文中,南京鼓楼区法院援引2个案例。

  2016年,宋某独自找到了某保险公司,为其女儿陈某购买了两份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A和B。由于陈某未能到场,宋某便在合同上为女儿代签了名字。

  2017年,宋某再次为女儿购买了一份与A、B保险险种相同的保险C。在签订C保险合同时,女儿陈某在场,陈某在妈妈签字确认的过程中并没有提出异议。

  在缴纳完两年的保费后,宋某却以某保险公司在销售时未尽告知义务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双方争辩未果,宋某故诉至法院。宋某要求判令保险A合同无效,被告返还保险费24万元及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宋某于2016年12月19日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号为A的《保险合同》无效;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某返还保险费24万元;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法官张璇表示,案涉保险合同系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保险合同应当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虽然被保险人曾购买同类保险并指定投保人作为受益人,但不能以此作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在案涉保险合同中作为其受益人的推定。

  保险合同相互独立,保险金额各自计算,如作出此种推定,则势必增加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获得的保险金数额,可能产生因受益人受高额利益诱惑而使被保险人的利益甚至生命处于危险状态的后果。

编辑:潘沈思   责任编辑:唐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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