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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制度建设提速:政府、企业、个人三方权属如何厘清

2021-03-18 08:08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每个人都是信息载体,我们与他人、与社会联结,产生数据,这些数据有的为平台所掌握,有的则被公共部门运用。如何对数据进行厘清,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流通,产生更大效能?这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命题。

  3月15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指出,加强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强化平台企业数据安全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数据权属面临着法律规范明文直接规定稀少、权属界定社会共识不足以及和其他权益例如隐私保护权益的衔接不清晰等诸多问题。需要通过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项法规的制定出台,确保该领域的顶层设计和各方行为规则框架。

  数据权属厘定难

  从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到“十四五”规划纲要,数据产权不断被提及。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数据产权也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中国政府对数据的理解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

  “2015年《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发布,彼时数据被视为基础性的国家战略资源,为政府赋能的重要工具。”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各国围绕数据推进立法,数据也成为国际博弈的重要要素。“数据已不仅仅是政府的重要资源,也成为经济的要素。”许可说。

  2020年4月9日,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为生产要素,并且提出“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和行业自律机制”。

  许可认为,中国提出“数据产权”概念,回应了全球经济发展的态势。

  从国内数据市场来看,截至2020年3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其中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46.2%。海量的互联网用户也是我国数据要素市场成长的巨大潜力所在。

  数据效能增速飞快,许可称,是“从绿皮车到高铁”的发展。但是,数据产权的明确成为一个棘手难题。

  许可解释道,数据的物理属性与经济属性与此前大家所熟悉的“产权”完全不同,既有别于民法中的动产、不动产,也不同于以观念、信息为对象的知识产权。

  “数据又承载着不同方的利益,涉及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需要建立一个利益的平衡机制,但是这一平衡的分配机制也受制于一个国家的制度安排、文化和意识形态。”他说。

  吴沈括表示,数据权属的确定,面临着法律规范明文直接规定稀少、权属界定社会共识不足以及和其他权益例如隐私保护权益的衔接不清晰等诸多问题。

  到底如何划分数据权属?数据的权属到底是属于个人的,还是企业平台的,抑或是其他单位的?吴沈括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数据而言,不同的主体拥有不同的权利内容,用户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对于自身数据的决定权和控制权,而平台根据法律的明文要求承担对于数据采集存储流转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在特定场景中根据现有司法判例的规则享有对于数据产品的竞争性利益。

  建立信任机制

  “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和行业自律机制,培育规范的数据交易平台和市场主体。

  数据的交易、流通如何规范?许可认为,要遵循自愿流通为原则、法定流通为补充。在一些情形下,可以用法律规定的方法强制流通,推动数据市场的建立,但强制性流通应当受限,并且要给予一定的补偿。

  “此外,在数据流通过程中,应以数据交易所的流通为基础,一对一的数据流通为补充。”

  记者注意到,目前贵阳、上海、北京、浙江等地均成立了大数据交易中心。

  许可认为,数据交易所的建立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同时,也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构大数据流通的机制。

  “信任”也被接受采访专家们提及。吴沈括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的数据交易存在信任度不足,激励度不足和透明度不足的三大瓶颈。在实际业务中,需要通过有效的政府企业合作机制提高各方的信任度,通过高效的交易机制设计提高各方的参与积极性,通过开放的规则安排提高各方的业务透明度。

  许可也提到,数据的共享流通,关键在于信任机制的建立。

  个人信息保护是红线

  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在流通中被盘活,同时也带来了一个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社交平台、购物网站、出行APP,我们的生活无时无刻不在产生数据,与数据打交道。随之而来也带来了信息泄露的隐患。大数据时代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大数据发展的关系,成为一个重要命题。

  许可主张将数据产权与个人信息区分开来。在他看来,个人信息本质上属于人格权,在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放置于人格权编中。而数据则是产权的概念,需要物尽其用,需要发挥其效能。

  许可认为,将两者拆分开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进行分工配合。促进数据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并将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数据产权发展的红线。

  吴沈括表示,需要通过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项法规的制定出台,确保这一领域的顶层设计和各方行为规则框架。同时,需要明确的、权威的、高效的公共监管机关,保持全流程的外部监管,平衡具体场景当中的利益冲突,及时纠正处置各类主体的侵害行为。

  此外,他认为,消费者保护组织、新闻媒体等各类社会主体应持续强化社会监督生态建设,一方面培育用户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促成各类数据业务主体的合规意识,进而为整个社会打造良性的可持续发展氛围。

编辑:潘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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