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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农民,才有权流转土地
2008-11-19 14:09:31 星期三  南方农村报网络版 作者: 秋风

中央政府启动新一轮农村改革,地方政府开始大张旗鼓地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高要市蚬岗镇南村被有关部门选定为这方面的试点。

该村在14年前进行第二轮承包时,除为农户保留少数口粮田外,将大部分土地上收,以招标的方式发包给愿意进行耕种的农户,进行规模经营。效果似乎还不错。土地可以进行规模经营了,村集体拥有了一定的收入,农户每年可以得到一定分红,村集体也有能力向社区供应一些公共品。然而,就在该村要成为试点前几天,农民发动了一场“反贪行动”,要求村委会公开村集体账目,他们怀疑土地“招投标”的部分收益通过各种工程进了个别村干部的私囊(见本报今日第2版)。

这一反贪行动暴露了这种土地流转模式的深层缺陷。

村集体保留大部分土地,确实有助于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然而,这种规模经营究竟有没有好处,却取决于规模经营是由谁来安排的。严格意义上的好处,是与权利联系在一起。只有对土地享有权利的人获得了好处,那才叫土地规模经营真正实现了收益。如果土地规模经营的好处被其他人或机构,比如被村集体、基层政府享有,或者主要被他们享有,那么,这种规模经营就毫无价值,既没有经济学的价值,在政治上更是可怕的。目前所有由村集体、地方政府安排的土地流转,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和风险。

在南村的试验中,存在着风险过大的委托—代理关系。按照法律,村集体用于发包的土地是属于村民的。村集体组织本应将其分配给农户,但村集体以便于规模经营的名义从农户手中将其收回。尽管如此,按照法律,村民对这些土地享有共有的权利,村集体组织不过是作为全体村民的代理人发包这些土地。据此,这些土地的收益完全归村民所有。当然,这些收入由村集体组织代收,于是又形成了另一层委托—代理关系,村集体组织代收之后要负责将其分配给村民。

问题是,村集体组织能否公正、廉洁地发包土地、分配收益?几乎可以肯定,当下的村集体组织不大可能做到这一点,因为其治理机制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这也就难怪村民会发起反贪行动。事实上,所有由村集体组织出面流转土地的地方,不论是珠江三角洲各地用于工商业开发,还是用于农业规模经营,几乎都会出现村民与村集体组织之间因为土地收益分配而引发的利益冲突。

归根到底,这种利益冲突是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可能的解决办法有二:第一,完善村集体治理机制,让村民能够有效地控制村集体组织。但考虑到目前的政经体制,与乡村的民情,这一点很难做到。剩下只有一条路:放弃这种由村集体主导土地流转的思路,把土地流转的权利交给农民。

过去三十年农村土地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越来越充分地承认农民对土地的权利,本次土地制度变革同样坚持了这样的方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政治承诺意味着农民对土地享有了近乎完整的权利,而土地流转权是农民对土地权利的有机组成部分。

请注意,土地流转权是农民的权利。它不是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权利,包括村集体组织。南村村集体组织对其用于流转的土地的权利是从农户手中转移而来的,而不是其自始就拥有的权力。改革之前土地权利全归集体,改革之后土地权力分配的逻辑却是农户优先,集体只占从属地位。

按照这样的逻辑,唯一有权进行土地流转的是农民,唯一有意义的土地流转也是农民自主进行的土地流转。当然,只要赋予农民以较为完整的土地权利,农民自会按照市场情势、按照自己的利益计算,决定土地是否流转及怎样流转。只要出于农民的自主自愿,不管土地是否流转、不管土地怎样流转,都可以推定为土地实现了有效利用。

事实上,农民在权利尚不完整的时候就已经进行了大量自发流转,创造出种种流转制度。本次土地改革扩张了农民的权利,农民完全有可能更大规模地进行土地流转,创造出更多有效的流转制度。

换言之,土地是否应当流转、怎样流转,根本不是政府、也不是村集体应该操心的事情。唯一需要政府用心的是如何扩张农民的权利,如何更有效地保护农民已获得的权利,如何及时地确认农民创造的土地流转制度。不此之图,而是盲目地推广村集体组织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有悖于土地改革的大方向。并且几乎可以肯定地说,这种做法必然产生损害农村社会稳定的长远后果,南村的反贪行动就已经预示了这一点。

编辑: 方坚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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